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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骆运财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运财,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骆运财,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峰,该公司经理。骆运财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开立的公司帐户(帐号为42×××29)转帐的1650000元属骆运财所有,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0元。因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骆运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云集支行开立的公司帐户(帐号为42×××29)上的1650000元属骆运财所有,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9650元,申请执行费19096元。以上合计1688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874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扣押财产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