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777号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被告: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乌拉泊。法定代表人:李革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元,送达费90元,合计422元(原告天辰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