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贾红军、赵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军,赵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583号申请人:贾红军,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申请人:赵永亮,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曹县。申请人贾红军与被申请人赵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红军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永亮名下鲁R×××××轿车一辆。申请人贾红军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由该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红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永亮名下鲁R×××××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火文胜审判员 许卫民审判长 王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