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原阳县妇幼保健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原阳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934号原告: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和平西街183号。法定代表人:陈慧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住所地原阳县城关北干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永,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军,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服务工作者。被告:原阳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原阳县小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文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彦,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原阳县第一农药厂、原阳县妇幼保健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祥亨大院饮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娄本武审 判 员 安丹丹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