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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泽运、魏道梅等与孟召丽、王长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运,魏道梅,赵娟,王某1,王某2,孟召丽,王长胜,王泽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王泽运,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18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魏道梅,女,汉族,生于1946年3月21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赵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王某2。法定代理人:赵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9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孟召丽,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王长胜,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王泽满,男,汉族,生于1997年6月1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泽运、魏道梅、赵娟、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孟召丽、王长胜、王泽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6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沛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