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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奠华诉长文学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38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奠华,长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81号原告:刘奠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现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长文学,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奠华诉被告长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奠华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奠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刘奠华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