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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永岗等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802号申请人: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05293864-X。法定代表人:陈朝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钱永岗,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张增林,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施学章,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典当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永岗、张增林、施学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680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