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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华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华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678号原告:余定勇,男,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重庆华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92068Q。法定代表人:胡端。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3号7层A区。法定代表人:洪清华。本院在审理余定勇与重庆华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审判员  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