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田媛萍与李銮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媛萍,李銮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25号原告:田媛萍,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李銮娣,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田媛萍与被告李銮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田媛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媛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媛萍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