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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建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建军,赵艳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36091房。被执行人江建军,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赵艳阳,女,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建军、赵艳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2000元,未执行的标的为72000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的查询,被执行人江建军、赵艳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