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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449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北海宜城尚苑小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5576833635。负责人:赵元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无法��被告送达,原告也不能补充证据证实被告刘华的其它基本信息和正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正确,无法核实被告的真实身份和正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渤海新区分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