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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广法、姜书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广法,姜书海,刘敬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41号申请执行人任广法,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本市。被执行人姜书海,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干部,工作单位为莱西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被执行人刘敬娟,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干部,工作单位为莱西市城建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光法与被执行人姜书海、刘敬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西执字第2139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2139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