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0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斌、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吴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余斌,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联系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清被执行人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茂兰被执行人吴林青,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临川区,联系申请执行人余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林青、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