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46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平舆县。被告董某,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办理结婚手续,婚后于2008年生育长子董子锦;2010年生育次子董子昂。由于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再也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为此,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子锦、董子昂均由被告扶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董子锦;××××年××月××日生育次子董子昂,现跟随被告董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主张与被告董某离婚,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户籍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请求与被告董某离婚,但对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原被告已生育一子一女,为了双方家庭生活的稳定,给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本照家庭和睦的原则,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慕容要求与被告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慕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