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冬勇与左瑞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勇,左瑞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6号原告:韩冬勇,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廷花(系韩冬勇之母),住汤阴县。被告:左瑞阳,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兵,男,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汤阴县伏道镇伏道三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韩冬勇与左瑞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韩冬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冬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冬勇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