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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冬勇与左瑞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冬勇,左瑞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6号原告:韩冬勇,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廷花(系韩冬勇之母),住汤阴县。被告:左瑞阳,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长兵,男,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汤阴县伏道镇伏道三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韩冬勇与左瑞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韩冬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冬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冬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冬勇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