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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906号原告:董某1,女,192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董某2,男,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