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906号原告:董某1,女,1923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董某2,男,196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