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清洪与被执行人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清洪,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曹清洪,住河北省沧州市。被执行人: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徐岩,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清洪与被执行人承德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清洪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8执5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