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诚信路8号一楼、二楼。被执行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785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瑞祥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了(2017)冀04执监10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4执1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