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樊立冬、李想、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樊立冬,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64-1号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申请人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樊立冬。被申请人李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樊立冬、李想、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樊立冬、李想、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博天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账号为102006573891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