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2198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198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刘某,男,1978年12月0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