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49号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艾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生,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法定代表人:艾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生,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松,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郭添法,职务不详。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格桑措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斯郎措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