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苑亿泽、苑亿奥等与刘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亿泽,苑亿奥,刘晓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681号原告苑亿泽,男,2005年7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苑亿奥,男,2008年2月1日生,汉族,学生,住邢台市桥东区,法定监护人苑某,男,1981年12月21日生,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刘晓刚,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亿泽、苑亿奥与被告刘晓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亿泽、苑亿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亿泽、苑亿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