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707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正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昆山正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707号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9100M。法定代表人:周曙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正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9413958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8元,减半收取8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0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