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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文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5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胜,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务工,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胜于2016年4月6日,在安溪县城厢镇新外滩酒吧门口,趁被害人肖某醉酒之机,盗走其价值人民币4,725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及现金130元。2016年4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陈文胜。案发后,被告人陈文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审理中被告人陈文胜预缴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肖某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控录像截图,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罚没票据,被告人陈文胜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文胜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佳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瑜芳速录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