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坚贞受贿、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坚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坚贞,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原党委书记,户籍地漳州市南靖县,居住地漳州市南靖县。因涉嫌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林坚贞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681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林坚贞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二、被告人林坚贞的违法所得968152.024元应以追缴,扣除被告人林坚贞已上缴的7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坚贞违法所得248152.024元。原审被告人林坚贞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坚贞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受贿的各起事实,其均没有为送款人提供违法便利;其不构成贪污罪;原判对其犯高利转贷罪的违法所得计算及适用法律均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构成贪污罪、对其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及犯高贷转贷罪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林坚贞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审 判 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林秀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潇璇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