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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奇伟陈丽芳霞征收社会抚养一案zx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某某、陈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程奇伟、陈丽芳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66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