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奇伟陈丽芳霞征收社会抚养一案zx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雄夫,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85年4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程某某、陈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程奇伟、陈丽芳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某某、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66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但晓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