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轶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轶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轶男,女,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1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轶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轶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轶男和李某在鄱阳镇逛街时,胡轶男提议去冰雨网咖网吧吸食毒品,李某答应了。被告人胡轶男带着冰毒和吸毒工具和李某来到冰雨网咖网吧6号包厢。该包厢内有两台电脑,胡轶男用其会员卡登录其中一台电脑,拿钱帮李某开了另外一台电脑。接着,被告人胡轶男打电话叫姜某到冰雨网咖网吧6号包厢来吸食冰毒。姜某到后,胡轶男将包厢反锁,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和李某、姜某一起吸食了冰毒。在2016年9月9日之前,被告人胡轶男就知道李某和姜某是未成年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轶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胡轶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和姜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冰雨网咖鄱阳店上网费明细、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轶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轶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轶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胡轶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轶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英玢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