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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707号张某某诉桃江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桃江县某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707号原告:张某某,女。诉讼代理人:王春,男,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桃江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职务:院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桃江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莉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陶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