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李斌、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宇,李斌,李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59号原告:张洪宇,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生,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生,现住址不详(缺席)。被告:李爱军,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现住址不详(缺席)。原告张洪宇诉被告李斌、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宇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和李爱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洪宇诉称,2016年3月9日,被告李斌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经被告李爱军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李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并自起诉时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李爱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斌未答辩。被告李爱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李斌从原告张洪宇处借款人民币3.2万元,被告李爱军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李斌担保。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斌从原告张洪宇处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据中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6%给付。被告李爱军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洪宇借款本金3.2万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偿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二、被告李爱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于占玖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奕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