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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404孙保凤与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凤,王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04号原告:孙保凤,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华,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孙保凤与被告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聂道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