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404孙保凤与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凤,王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404号原告:孙保凤,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华,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孙保凤与被告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聂道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