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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向军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向军,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刘向军因诉江苏省监察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6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向军上诉称:其因不服盐城市监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江苏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监察厅对其申请未作处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其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刘向军在诉状中称反映法官违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向江苏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未有答复。在上诉时又称,其因不服盐城市监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江苏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刘向军的起诉缺乏相应证据材料,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原审法院已告知其按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刘向军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向军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