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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达喜与陈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达喜,陈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323号原告:李达喜,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俊、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清,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李达喜与被告陈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陈海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海清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李达喜借款45000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以转账方式完成款项交付,被告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原告主张返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达喜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塘下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1元,由被告陈海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振宇人民 陪 审员 林华平人民 陪 审员 赵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