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甄某1、甄某2等与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1,甄某2,甄某3,史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28号原告:甄某1,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原告:甄某2,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原告:甄某3,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史某,女,194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延梅,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与被告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要庭外协商解决,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甄某1、甄某2、甄某3负担。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刘银环人民陪审员 赵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冰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