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石兴雨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石兴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145号。法定代表人:国保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晓林,沈���市苏家屯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兴雨,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灯塔市沈旦堡镇后古城子村***号。再审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兴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6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