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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梅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梅珍,张国南,张少勇,叶双静,傅观召,张勇,戴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96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戴梅珍,女,1958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国南,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少勇,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双静,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观召,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戴春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梅珍、张国南、张少勇、叶双静、傅观召、张勇、戴��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梅珍、张国南、张少勇、叶双静、傅观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勇、戴春平名下各自证载所有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或其他原因,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