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薛海龙、霍桂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薛海龙,霍桂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29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彩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海龙,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霍桂林,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海龙、霍桂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000元;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二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垫000007376垫富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后被告二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二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二仍欠款14000元,应还违约金1400元,经原告催促后,被告二仍未还款。被告一已经被崇礼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承认挪用了霍桂林的垫付宝额度14000元。被告一与被告二均有欠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