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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陈飞与邵瑞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陈飞,邵瑞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3676号原告:周陈飞,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邵瑞山,男,194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周陈飞诉被告邵瑞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崧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陈飞以双方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陈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陈飞撤回对被告邵瑞山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周陈飞负担。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