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孔明与郑华跃、林晶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孔明,郑华跃,林晶晶,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388号原告:林孔明,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郑华跃,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祯花,男,194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晶晶,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第三人: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2号。法定代理人:李兰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龙,公司员工。原告林孔明与被告郑华跃、林晶晶与第三人平潭泛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林孔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林晶晶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孔明基于已经和林晶晶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对林晶晶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孔明撤回对林晶晶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宗发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林炳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