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被申请执行人张冬至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被申请执行人张冬至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张冬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黎光华,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张冬至,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被申请执行人张冬至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朱俊峰)违章行政处罚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法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执行张冬至驾驶的豫Q×××××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朱俊峰)违章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