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名琼申请执行彭述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名琼,彭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7号申请执行人:杨名琼,女,1953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彭述华,男,1969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受理杨名琼申请执行彭述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00)雅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执行员 邓学智执行员 苟 丹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