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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禹爱军与成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爱军,成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禹爱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成楚军,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禹爱军申请执行成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成楚军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辉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禹爱军与被执行人成楚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