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何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16号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毓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平,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何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