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关玉成与何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玉成,何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关玉成。被执行人何天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88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何天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天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