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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经济开发区格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经济开发区格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海浦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朱庆伙,施祈如,黄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2811585-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5号。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格特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9281-6),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3号楼2-19A室。被执行人:宁波海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科扬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725839-1),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化工区中山路。被执行人: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562213-9),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被执行人:朱庆伙,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施祈如,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黄浙文,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慈溪经济开发区格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慈溪市。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经济开发区格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海浦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科扬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朱庆伙、施祈如、黄浙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甬东商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5月6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位于慈溪房地产。同月7日11时42分,买受人陈森强(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3.1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位于慈溪市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施祈如名下位于慈溪市的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陈森强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森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森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