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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王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祥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使用手机上互联网,建立群名为“30-100.10包开心群”等微信赌博群用于群成员进行红包赌博。赌博规则为玩家在群里发包总金额在30-100元之间,红包个数为10个,在红包备注里写明“红包总金额0至9之间任一数字”并发送至群里以供抢包。如果抢到的红包尾数与此发包人备注的数字一致,则需要向发包人按发包总金额1:1的比例进行赔包。群主则可以通过使用昵称为“免死”的微信号在群里抢包而不用赔包的规则从中盈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共同建立的微信群涉案红包赌资共计人民币315223元,二人共同获利人民币31690.28元。本案系他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90.28元已被本院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供述,证人刘某1、季某、倪某、刘某2证言,红包明细,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微信号界面照片,赌资及获利统计表,微信群成员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笔录,抢红包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罚没收据,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建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其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已退出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王某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徐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万元及涉案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均扣押于宝应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开银代理审判员  于梦游人民陪审员  朱枫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