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家住贵州省瓮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洪驾驶渝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C××××ד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至往柳江方向K199+700米路段时,遇同向由文某1驾驶的粤K××××ד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暂停在该处的应急车道内,文某1下车查看车辆过程中,陈洪驾驶的车辆右侧与粤K××××ד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侧发生碰刮,造成两车、道路右侧护栏损坏、文某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1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洪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洪驾驶渝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C××××ד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至往柳江方向K199+700米路段时,车辆右侧碰刮暂停在该处应急车道内同向由文某1驾驶的粤K××××ד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后侧以及在车旁查看车辆的文某1,造成两车和道路右侧护栏损坏、文某1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洪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配合交警处置。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某1系因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陈洪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1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洪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文某1家属经济损失70000元、通过保险公司赔偿文某1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48468.15元,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陈洪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受理并立案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认定,陈洪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1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3.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洪的准驾车型为A2E;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渝B×××××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系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新C×××××半挂车所有人系石河子开发区鹿源运输有限公司;被害人文某1驾驶的粤K×××××号车辆所有人为文某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及被害人文某1驾驶的车辆均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6.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害人文某1及其家属的身份情况,以及文某1的准驾车型为A2E;7.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洪家属和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8468.15元,赔偿款已支付完毕,文某1家属对陈洪的行为表示谅解;8.归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陈洪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配合交警处置;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被害人文某1死亡原因。二、证人证言证人文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3日20时许,其父亲文某1吃过晚饭后独自驾驶粤K×××××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家里出发前往柳州。直到交警电话通知,其才知道文某1发生了交通事故。粤K×××××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是文某1本人所有的车辆。三、被告人陈洪的供述,2017年2月15日23时40分许,其驾驶渝B×××××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C××××ד瑞江”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贵州瓮安出发,行至往柳江方向K199+700米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约100米处的应急车道上停有一辆大货车,该车未放置任何反光标识和应急灯。其紧急刹车往左侧避让,但其车辆的挂车前右侧还是刮到了该货车的左后角车厢,导致该货车碰撞到右侧路基。其停车查看后在该货车车头前发现一男子受伤倒地,在对受伤男子做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后,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及现场情况。五、鉴定意见1.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证明陈洪、文某1血样均未检出乙醇含量;2.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文某1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相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完整证实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陈洪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洪家属及保险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练志林审 判 员 林海生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畅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