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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筛龙与蔡冬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筛龙,蔡冬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马筛龙。被执行人:蔡冬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筛龙与被执行人蔡冬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556元,扣缴案件受理费4575元、执行费7461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2015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马筛龙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1281执9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隽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