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亿与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亿,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460号原告刘亿,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街区。法定代表人徐光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亿与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亿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亿承担。审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