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尹某某申请执行于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异10号异议人尹某某,男,朝鲜族。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某与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尹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某某称,我不服正在执行的你院作出的(2014)尖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已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正在审查中,请求法院对(2014)尖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尹某某不是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而是对已发出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提出异议,认为正在执行的判决错误,该异议不是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尹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王海波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轩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