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民初571号原告: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付某原谅被告黄某,答应回家好好过日子,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湉